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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方式
当一个人拥有财产,或权利或将要属于他的权利或代表他人拥有财产,或权利或将要属于他人的权利,或为了某些专门目的的完成,此人被称为财产或权利或专门目的托管人。
信托的要点在于区别资产的司法上所有人和利益所有人。在实际应用中,信托对资产和税收规划很有效用。信托可灵活地用于私人和公司目的各个方面。同时信托是保密的,在信托的设立地,信托无需公共注册也不得泄露信托讯息。
产业的真正所有人称为受益人。
设立信托的人称为设立人。在塞浦路斯设立人可是托管人及一名受益人。其他地区对于设立人的规定会有所不同。
信托如目的不道德,或不合法或与公共次序违背,不得设立。
为何选择信托
信托可用于多种目的,可作为对个人整体实业投资的补充和金融财政规划。我方会针对您的金融财政规划作出对应的信托建议。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
在塞浦路斯,除共同法系之外,另外两大法系规范信托:信托法(与英格兰和威尔士1925年信托法大概一致);1992年信托法(确认信托法的具体规范)
自从1992年信托法的确立,塞浦路斯证实是设立国际信托的合宜之处。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即为塞浦路斯国际信托
- 设立人不为塞浦路斯永久居民
- 至少一名托管人为塞浦路斯永久居民。
- 受益人不为塞浦路斯永久居民(慈善团体例外)
- 信托资产不包括塞浦路斯不动产。
如信托条约许可,并且特定的条件满足,适用的国际信托法可调整(可适用塞浦路斯信托法,也可适用塞浦路斯境外的信托法)。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的利益
- 在塞浦路斯无所得税,资本增值税及其他税(财产及收入均源于塞浦路斯本土外)
- 在塞浦路斯不必申报 – 保密性及绝不泄露
信托的至高重要性是保密性。塞浦路斯国际信托在这一点上毋庸置疑。塞浦路斯政府及中央银行不会透露任何信托信息。
设立人
受益人
托管人
信托的账户或所有权
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才可透露信托信息或文件
- 根据信托法193章, 在塞浦路斯信托设立人可设立自由信托,在信托合约中扩展托管人权力。
专门设立的信托授予托管人权力将信托所得或资产支付给信托条约中确定的一类别中的任一人或所有人。托管人还可被授予权力择时支付给信托条约中确定的一类别中的任一人,因此,受益人中无一人有权获得信托基金之外的任何金额。因为托管人可被授予决定权及可延期支付或甚至取消支付给一特定受益人,因此有以下优点:
- 受益人的信托基金免税,因为受益人对信托基金无合法权利直到托管人给予收益人其受益。
- 相似的,受益人不受强制资产流动当地外汇管制直到托管人给予收益人其受益。
- 因为受益人只有附带条件获益,信托资产在受益人破产时不会被归还给债权人。
- 自由管制的方式使得托管人根据情况变动改动各种获益,而不必按程序变动信托本身。例如获得所有受益人的一致认同或要求法庭变动信托条款。
同时设立人的意愿可由以下方式得以确保。
- 资产保护:立法防止将资产转入信托以逃脱债权人债务。而塞浦路斯立法确保在信托设立人破产时也不得随意解散信托,除非信托的设立有明显的欺骗意图。
- 国际信托可成立一家塞浦路斯公司并从中得益。
- 塞浦路斯针对国际信托的有益司法系统及地区枢纽的地理位置。
- 塞浦路斯公司国际信托的红利,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免税,并无扣留税。
- 塞浦路斯无继承税。
- 无外汇管制。
- 国际信托资产的交易所得在塞浦路斯无资产所得税。
- 无资产税。
-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的设立人如在塞浦路斯退休,如他的资产及所得在塞浦路斯境外取得,免交各种税收,即使他并不是这一国际信托的收益人。
- 信托设立人,托管人,受益人可为同一人。在塞浦路斯公司他还可为唯一董事及受益所有人。即同一人对信托基金有直接绝对控制和所有权。
- 在特殊情况下,塞浦路斯公司为专门的信托提供托管人服务的,不必上缴10%的公司税。
- 国际金融服务公司例如银行可设立一家塞浦路斯公司以提供托管人服务给第三方从而获得塞浦路斯公司的税收优惠。
- 个人如移民到高税收国家,可在塞浦路斯的国际信托中放置基金以在他们的新国家中获取财政优惠。
- 投资海外业务和收益(红利)转入合适信托中以确保这些收益(红利)不被汇入居住国去。
- 信托可用于在一国拥有他国的隐秘的投资控股公司。这种税收规划方式对设立人和收益人有最大程度的保护和许多益处。
- 有些个人在本国的法律中无法使自己意愿的人继承自己的资产。这时利用信托,可使个人的财产得以被个人意愿的人继承。
- 在设立信托不违背法律及无欺骗债权人意图的前提下,个人可利用信托保护个人资产不受不可预期的政府申诉或法律申诉。
黄金屋信托
我方提供的信托服务包括作为托管人,或辅助我方客户信托的准备,设立及管理。
我方的信托服务及托管人服务涵盖多种公司及私人信托服务。根据客户的实情,我方为客户建立各种不同的信托。
请与您感到方便的方式与我方联系,就信托如何为您的(或您公司的)金融财政规划所用而向我方咨询。 |